两会代表委员聚焦:快递包装污染何时休
两会代表委员聚焦:快递包装污染何时休 时间:2025-04-05 05:48:10
根据宪章的要求,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保障体系自此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其中,源于戴雪的说法是错误的。参见邓小平:《怎样恢复农业生产》,《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
[21]参见同上书,第368页以下(初出《法学新报》67号,1896年10月)。[57]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第38页以下。没有形式法律,就没有行政法规。[13]这种议会构成也难以让法律的内容吸纳多少国民的意志。与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不同的是,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不再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70]日本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依法律行政,实际上是在谈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优势地位。反过来说,如果将国民参与政治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作为问题审视的核心,就会发现这只是国民在民主政治愿景落实的过程中对于政治参与及其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获取的一种公开的集体仪式,它是国民在公意主题事件信息赤字语境中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的感觉形式,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政治正义的一种自我修复法权机制。
毕竟,公开诉愿机制,无外乎是对既有法律秩序和法权安排的公正秉性的充分尊重,所不满的,也仅仅是对特定层级内的公权力及其持有人而已,而这一公开本身,也正是对于远离具体利益纠结的更高层面上的公权力的公正秉性的深信不疑。正是事件所涉话题的重要性和权力动机的不明确所造就的信息环境不确定的双重叠加效应,在传播媒介所提供的言论空间明显不足的催逼之下,这种信息求索过程就以用不真实换取真相的方式而集体爆发出来。(14)[德]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谣言女神》,顾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页59。2013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各地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从事网络谣言生产和传播的网络大V进行抓捕并让他们在中央电视台亮相认罪。
(26)关于社会心理层面认知意义上的谣言以及其在互联网上的具体表现和生成机制,参见[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页50。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政治公议的正当性 围绕着抽象公共政治问题和具体公共政治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上的盛行,体现了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及其剧烈冲突,以及传统媒体进入机制的狭窄化这一大背景中,转型中国的底层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参与公共政治热情的高涨以及受制于利用公共媒体渠道之有限下,权利实现手段的自发性。
在公共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建设仍付阙如,传统媒体因面临重重束缚而未能形成引领公共舆论的重要平台的语境下,相关公意主题事件和互联网的平面信息传播结构的伴生状况会进一步加剧政府公共信息和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危机:一旦发生了突发性事件,如果媒体不报道,人们就会听取网络上的传言。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秉持宪政主义法权逻辑对其持守中立性最高权力⑤的规训,着力创建一个宽松、宽容、公平、公正的公共政治信息流动机制和政治公议讨论环境,使围绕着公意主题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得以去掉非法的外衣,使国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以及社会事务的多元途径和形式得以真正落实,使围绕着具体公共政治事件所可能呈现的矛盾之激化甚至是暴力化被有效阻隔和化解,为纠缠于具体公共政治事件中的多重矛盾朝向官—民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进而促成一种基于理性沟通和有序表达的民主社会的良序政治形态,建构护持中国安全走出制度转型的历史三峡、迈向长治久安的宪政主义法权体系开创出一条可行之道。如果将相关矛盾及时释放并及时曝光,也就意味着经由相应法律程序机制来解决相关问题获得了充分的契机。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谢耕耘教授在对2010-2012年的舆情关注热点的实证分析同样发现,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所存在的复杂纠结,正日益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
换句话说,人们之所以愿意借助社交媒介来传播和讨论某个未经核实、连始作俑者也往往无迹可寻的信息,并再建构其社会政治意涵,恰恰是因为其所身处的政治枢机仍然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核实机制和公信力,也正因此,这类消息的非中心化传播,也正是为了给权威机构核实信息、阐明信息以一种倒逼压力。⑩ 从我国宪法所设定的宪政主义法权逻辑的展开来看,国民在重要公共问题出现的时候要求国家机构提供有关信息以澄清、释明有关事态并有效引导政治公议的辩论,是他们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具体权能形式,更是国家公权力部门所必须承担的宪法义务和责任。网络谣言在生成、传播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随机性特征,常常使现有的各种规制手段陷于失效而又不得不勉力为之的尴尬境地,这不仅说明规制手段本身或是文不对题或是存有规避问题实质之嫌疑或是存在着严重致命缺陷,更重要的是,它还说明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生活已经进入一个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关口,由于种种利益纠葛、社会矛盾的多元交错,致使整个社会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政治法律手段陷入到风险的社会放大这一怪圈中,因此需要辩证理性地审视这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并在宪政法权安排的宏观视角和面向未来的历史意识中建构对多元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样式的制度法理。一如萧公权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宪政民主必须从宪政幼稚园的学习中起步,经由不断学习养成人民的思想力、理解力、评判力和法治意识,民权宪政虽不是不学而能,但也不是要学成而后才可以致用。
1978年以来以立法为基本取向的法治建设,已经在官方的法治话语系统之外建构另一种国民法治话语叙事和法治愿景,那么接下来的法治进程就必须将这两种话语系统有效结合,进而为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治国方略找到切实的公民力量支撑。是否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将这类具有不实内容的信息传播过程界定为网络谣言,也就可以从这个宪政主义的法权视角得出一个更具有说服力的看法了。
或许认为容纳这样一些不同于官方话语,并对官方话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存在着结构可能性,并且其制作主体很难予以准确界定的信息纳入合法性框架,并因此启动宪法性法律的立法作业,这就意味着政府已经在绝不能被网络舆论所绑架(32)的阵线前节节败退了,不宁唯是,在当前中国公共舆论众声喧哗的情景中它可能会产生无法控制的破坏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上的政治公议,即便是存在着信息失真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是在增加国家的治理成本,相反,容许围绕着特定公意主题事件而呈现的部分失真信息进入到自由讨论和自由核实的环节,恰恰起到了降低国家治理成本的作用。
值此一种社会语境中,现有的针对网络谣言所张举的运动式执法机制以及划分敌—我的政法话语,并不能为根治网络谣言提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国民对开放、透明的公共信息日益增长的制度性需求和我国公共信息的国家承担义务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仍然难言完善的语境中,在一些关涉多元利益纠葛特别是涉及政府、政府官员和普罗大众的利益冲突的情形中,有关公共信息的不能及时释放或出于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隐形利益保护的目的而人为阻隔公共信息的自由流动和透明化取向就时有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有效治理仅仅是指行政权能的无所不能,治理效果的立竿见影,那么,民主政治一定不是最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15)[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郑若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页16。如果我们已经充分认可了《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宪政主义法权逻辑,那么,围绕着国家公权力的生成和运作机制而形成的法权安排就应当是国民可以精心打造和审慎择定的对象,也就可以被完全看做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这也就意味着公权力以及主政者是从人的角度还是从制度的视角来对政治参与予以定位、引导和应对,将直接决定着国民政治公议的基本样态,并最终决定着小道消息和不实言论在互联网上只是一种不期然的伴生物,还是一种可能直接站到政府公信力对立面并消解磨蚀政府公信力、集合为民粹主义的舆论洪流。
互联网固有的多中心话语叙事和个体化信息制作模式,使得公权力自身的公信力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权力的动机不明时,谣言女神就出现了。比如,微博对郭美美事件的过度延伸,导致如慈善捐款的大幅度下降和自愿献血大量减少所引起的‘血荒等不良后果(27)这一类说辞,就是信口雌黄、危言耸听,更是倒果为因、回避问题、转嫁风险。
在法国,一直显得言论自由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少得多,因为在后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物的反对意见扼杀在心头,至于争论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它又可使事物更容易沿着本身的道路向前推进。第二,更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便给网络谣言带上了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帽子,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网络谣言连根拔起。
这种诉愿机制和利益纠葛的公正解决厚望,正是现代国家得以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治理所必须充分利用、尊重和引导的。也正因此,要形成一个理性探讨和秩序祥宁的社会政治生态,要建成富强、文明、成熟、负责任、有历史在场感的民族国家,要在文明复兴的意义上推动国家政治文明系统的发展成熟,就必须建构一个让众人有充分自由说话和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渠道,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整合各种言论和信息,吸纳各方公议和歧见的信息涵纳机制。
毕竟,国家秩序的有效建构,为的是保证每一个人的充分自由,自由不是秩序的对立面,自由的充分获得保护就是秩序的应有之义。进一步地,这为相关的利益结构的重组、社会力量的分化组合、正义秩序的制度化修复开辟了一条通道。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理,不仅仅体现在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和组织样态上,尤为重要的是,还体现为人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更具体地聚焦在公权力和官员的职务行为领域的建议、批评、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如果是特定社会事件,寻求既有的法律解决机制即可。
(11)参见赵鼎新:《民主的限制》,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页116-120、180及以下。在这样的语境下,国民对相关公共信息就不再予以关注或给予非常小的关注,在此基础上也就不太可能形成政治公议、经由讨论形成政治共识,因此,国民的政治冷漠感也就日益增强。
不仅如此,在传统大众媒体占据信息市场主导地位的时候,囿于自身的专业化等级结构和来自权力的严格管束,与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公共政治事件也不大可能被充分曝光。它在表征着官方信息之权威性的重要秉性的同时,对官方信息的权威性构成了一种信息返还,因为它提出了谁有权对什么事发言(15)这一公共信息的权力归属问题,进而构成了一种建基于增加公共政治的透明度这一要求基础之上的无意识的反权力。
在传统大众媒介的等级化体系中,如果信息源头和传播路径建立在充分的政治责任承担基础之上,主流媒体还可以承担起向国民释放相关公共信息的部分职能,这类主流媒体也会因为其所承担的真实信息传播功能而赢取相应的公信力,并进而引领着社会大众的信息认知和信息判断乃至是公共政治判断。作者在第三节第(四)国家作为立法者,是一种立基于公民共同体的法律共同体中对前揭世俗主义取向的立法进路所存在的缺陷从国家法权一体化和不能背离基本价值攰训的角度进行了批判。
(33)任剑涛:《微博问政助推执政方式变革》,载任剑涛:《除旧布新:中国政治发展侧记》,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页103。但基于公权力的秩序安定之考虑的监管手段以及处罚措施,在出现重要的公意主题事件①时,并不能有效防止体现为网络谣言的各种小道消息、失真信息以及流言蜚语在互联网上的四处播散。如果我们承认设置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国民所享有的种种自由,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治国家作为公民联合体、市民的生活方式和国民的文明共同体的统一体,(36)从而将富强、文明的国家建设作为达致公民自由的最终获享的话,那么,给国民以充分话语权并在此一过程中为国民因为相关保障制度建设的阙如而引致的种种不真实消息之传播容留足够的宽容,恰正是这种不真实消息最终消散并转化为增益既有制度的种种基于宪政主义法权安排的助推器的关键所在。如果说国民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这一人民主权原理必须得到遵守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公民在普遍政治议题上的自由表达、聚焦在具体公共政治事件上的具象关注、公意主题事件中的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权和申诉控告权以及它们的具体呈现方式就必须被予以合法认定。
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第1版,页83-94。(16)这样说来,开放国民政治公议的渠道,保障公共信息的充分自由流动和及时透明呈现,才是引领互联网信息求索过程朝向理性化方向发展的重要路径。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8)这事实上也就意味着,在社会政治正常运转的语境中,允许国民就相关公共政治事件自由地传递有关信息并自由地表达其见解,让国民有一个发声装置来表达其利益诉求,事实上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旦政府的某种行为必须向公众隐瞒,并且因此躲开了公众的批评,这总是十分不幸的(23),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求人们必须谈论真实信息,否则就是引发了社会恐慌或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4)这无异于强行要求人们为不可能之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民参与民主政治不仅仅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尤为重要的是,诉诸政治公议的形式,对抽象政治问题、具体公共政治议题、特定公共政治事件以及某些公共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讨论、申言建议、给予批评、鸣冤控告、检举揭发、予以监督,是建构良性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是中国迈向民主政治和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平衡器。